(一)無自用農舍切結書(含申請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切結及所有耕地之土地及房屋清冊) (二)申請人所有農地有耕作事實(附申請前一個月內所有農地現況照片佐證,並加蓋騎縫章) (三)全戶戶籍謄本 (四)申請人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按清單登載之土地及房屋財產,檢附各筆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物登記謄本、使用執照影本) (五)都市計畫內土地請附使用分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