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申請書應填寫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代理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五)申請土地屬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者,請填寫於「使用分區」欄,並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申請土地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者,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出具之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五款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