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日期:107年3月9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
法務部廉政署(下稱本署)肅貪組偵辦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創行銷處助理研究員陳○○、研究助理葉○○等2人,於民國99年間利用承辦該院典藏國寶文物「景印康熙間內府泥金寫本龍藏經(甘珠爾)授權印製案」之機會,收受得標廠商龍○數位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賄款共計新臺幣(下同)90萬元(陳○○收受70萬元、葉○○收受20萬元)。陳○○、葉○○另於99、100年間,擅自重製該院典藏之「永樂大典」等數國寶文物之數位影像檔,交予祥○國際有限公司牟取私利。
全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提起公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陳○○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同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背信罪、違反著作權法重製等罪,判處陳○○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3年;葉○○則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