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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前交通部觀光局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處長方○○涉嫌刑法342條背信案,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予以緩起訴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發稿日期:107510

發稿單位:北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黃幸珍副組長

聯絡電話:02-231410002302

方○○自民國102129日起至10614日止, 係交通部觀光局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下稱東北角管理處)處長,負責監督該處各項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明知公務車輛應依規定,以供公務使用為限,不得有公車私用情形,詎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接續犯意,於10311日至1051231日期間,擅自將東北角管理處之公務車,充作其個人由東北角管理處公務宿舍往返臺中市住處等地區之交通工具,而違背其使用上開公務車僅能用於執行公務之任務,並使東北角管理處因而增加油料及ETC費用之支出,方○○以此方法圖得自己之不法利益合計新臺幣73,153元,致生損害於東北角管理處之財產。

全案經本署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偵辦,並經偵查 終結,認方○○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嫌而為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