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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學生事務室主任林○○涉嫌要求及收受賄賂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發稿日期:107年8月15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廉政中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徐慶全 副組長
聯絡電話:049-2370586#2502

法務部廉政署(下稱本署)偵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學生事務室主任林○○涉嫌要求及收受賄賂案,經查林○○於擔任學生事務室主任之期間,對於推薦所屬高中職學校軍訓教官之職權及審查晉任人員之職務上行為,竟為牟取個人之不法利益,向教官傅○○等10人以捐助選舉經費、競選經費或學務經費為由,分別索取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至25萬元不等之現金,或是要求贈送高山茶、水果禮盒等,嗣後並分別收受教官黃○○之現金20萬元、吳○○之現金5萬元及魏○○之茶葉禮盒等賄賂。

案經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林○○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