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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稅務員王○○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圖利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發稿日期:107年10月5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副組長徐慶全
聯絡電話:049-2370586#2502


王○○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稅務員,負責綜合所得稅之收件、審查、核定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渠明知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對於配偶黃○○申報之綜合所得稅案件審核應自行迴避審查,竟於申報時故意偽填申報人戶籍,以使其以配偶黃○○名義申報之102年度所得稅案件,由系統自動分配至自己審核。嗣於審核前開所得稅案件時,復明知其所申報之「房屋租金」等均屬不實扣除額事項,依法令應予以剔除,卻仍自行審核通過,並製作102年度申報核定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且於同日自行決行,因而減少納稅義務人黃○○及王○○應納稅額共計新臺幣20萬2,670元,致獲等額之不法利益。

案係王○○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政風室人員陪同向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自首,經調查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王○○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以及刑法第 213、216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予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