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日期:108年1月17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廉政署
聯絡人:主任秘書 曾昭愷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陳○○係雲林縣西螺鎮公所清潔隊隊員職掌包含捕捉野犬,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許○○係○○五金行之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陳○○於民國105年至106年間,利用辦理狗飼料採購之職務上機會,與許○○謀議,以請購狗飼料卻無實際出貨方式詐取款項並朋分之,由陳○○虛報狗飼料需求,許○○開立不實收據,再由陳○○逐層報由不知情的單位主管及審核人員,使其等陷於錯誤而核准,並擅自於黏貼憑證驗收欄蓋用不知情之同仁職章,並行使不實黏貼憑證詐領款項,此手法總計運作7次,不法所得共計新台幣(下同)131,000元。
全案經本署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偵辦。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陳○○及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項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等罪嫌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