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新竹縣五峰鄉公所農經課檢測臨時工陳○○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偽造文書等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予以起訴。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發稿日期:107125

發稿單位:北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副組長黃幸珍

聯絡電話:02-23141000#2302

陳○○係受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下稱五峰鄉公所)約聘之農經課檢測臨時工,負責辦理五峰鄉轄內林業用地申請伐採之檢測、協助彙整林業業務相關資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竟為下列犯行:

(一)為協助伐木集團李○○、陳○○及黃○○等3人取得新竹縣五峰鄉境內經林務局解編之原住民保留地上杉木,提供五峰鄉原住民保留地之相關土地空照圖,且查詢五峰鄉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資訊及土地所有權人資料,並聯繫說服土地所有權人出面與李○○等人洽談簽訂杉木買賣契約、辦理後續土地指界等工作,竟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收受李○○等人交付每筆土地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3萬元之「介紹費」作為對價,陳○○此部分總計收受賄賂金額為583,000元。

(二)陳○○明知僅以36萬元向新竹縣五峰鄉石鹿段574-9574-1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人陳○妹購得土地上之林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先向伐木集團李○○等人佯稱需72萬元之價格始可購得,並假意佯裝代為居中協調減價,致李○○等人陷於錯誤,而願以71萬元之價格購買系爭土地上之杉木。嗣陳○○與伐木集團陳○○相約簽約,陳○○明知未獲陳○妹授權同意,復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指示同具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媳婦高○○陪同前往,並由高○○假冒陳○妹之女兒,以陳○妹之名義簽具杉木買賣合約書,且偽簽陳○妹之署押及盜蓋陳○妹印章,足生損害於陳○妹及李○○等人,嗣伐木集團陳○○接續交付杉木款項予陳○○、高○○,陳○○因而從中詐得35萬元,高○○亦從中獲得3,000元之報酬。

(三)另因系爭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之林業用地,其伐採及搬運應申請核發採運許可證,伐木集團李○○等人為答謝陳○○代為居間、後續辦理指界及順利取得採運許可證以便砍伐及搬運,竟共同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簽約時當場再交付6萬元賄款予陳○○收受。

全案經本署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偵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陳○○所為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偽造文書等罪嫌並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