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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高雄市桃源區公所農觀課人員高○○及曾○○涉嫌圖利案」,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發稿日期:107412

發稿單位: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副組長張堯星

聯絡電話:07-3235586分機2702

高○○自民國1041月起擔任高雄市桃源區公所(下稱桃源區公所)農觀課課長,而曾○○則於1044月至同年12月期間擔任職高雄市桃源區公所農觀課約僱人員,承辦該區原住民保留地林產物採運許可業務。渠等均明知所轄之甲地為國私共有之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須經專案核准,始得處分其林產物,竟基於圖利謝○○、吳○宇、吳○銘等3人盜賣國私共有林木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任由吳○宇於1046月間,以相鄰且屬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之乙地名義提出伐運申請,復指示吳○宇將甲地林木挪移至乙地內,高○○及曾○○再配合至乙地現勘,且虛偽登載內容不實之實地勘查報告,並核發同意該地伐採之函文,經吳○宇將函文轉交吳○銘後,吳○銘即持函於同年10月間運送上開林木順利通過轄區員警攔查,售予不知情民眾,因而獲得40萬元之不法利益。

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終結,以高○○及曾○○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分別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及有期徒期伍年,均褫奪公權壹年。吳○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謝○○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吳○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