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日期:107年06月20日
發稿單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副組長徐慶全
聯絡電話:049-2370586#2502
法務部廉政署(下稱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偵辦田尾鄉鄉長莊○○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案件,由檢察官施教文指揮發動同步搜索,發覺不法情事。緣莊○○自民國95年3 月1 日起至103 年12月24日止擔任彰化縣田尾鄉(下稱田尾鄉)鄉長,許○係田尾鄉鄉民,為莊○○處理田尾鄉公所之工程採購內定廠商投標事宜,係莊○○的白手套。詎莊○○於任職鄉長期間,與許○即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而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先由許○於公告後洽詢仙○公司實際負責人陳○○是否有承作工程案意願,並轉達於得標後需交付回扣給許○打點「老大」(即莊○○)之要求,陳○○表明有承作意願並與許○期約於得標後交付回扣,莊○○與許○2人遂特定仙○公司為工程案之承作廠商,而莊○○為使內定之特定廠商得標田尾鄉公所辦理之景觀路燈及道路安全設施工程,明知投標廠商之資料於開標前應予保密,仍將寫有投標廠商資料之便條紙洩漏給許○,由許○出面與投標廠商協議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但未獲投標廠商之允諾,而未得逞,惟內定之仙○公司仍因報價最低,順利得標,嗣前開內定之特定廠商以最低價得標後,該公司負責人陳○○並依約定將工程回扣35萬元現金親自交付許○,許○收受後再以報紙包裹轉交給莊○○,莊○○收受該筆現金後,將其中之5 萬元分配給許○。
全案經本署調查後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鄉長莊○○有期徒刑10年6月,併科罰金120萬元,褫奪公權5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嗣被告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本(107)年4月17日判決,莊○○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