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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綜合企劃科科長陳○○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罪。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發稿日期:107720

發稿單位: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副組長黃幸珍

聯絡電話:02-23141000#2302

陳○○自民國100 5 月間起,擔任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下沿用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綜合企劃科科長,綜理該科之業務。緣桃園縣政府10012月間規劃舉辦「超越100:愛與祥和邁向101元旦」活動,分派由衛生局負責籌備「低碳健康活力早餐吧」、「瘦瘦拳」等節目,衛生局因而編列用以購買宣導品及文具等用品之經費新臺幣(下同)7萬元,詎陳○○未依法使用該筆經費,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公有財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指示屬員吳○○向采○公司洽購「不銹鋼泡茶機」等88件小家電用品,並向采○公司索取交易品項為「計步器429台」(金額為6萬元)、「孔夾等6項文具用品」(金額為1萬元)等不實事項之發票、估價單,再由屬員陳○○填製不實之「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採購類動支請示單」、「桃園縣政府衛生局黏貼憑證用紙」逐級層轉向不知情之桃園縣政府會計室人員行使,致使陷於錯誤,撥款予采○公司,因而詐得7萬元。

全案經本署調查後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科長陳○○有期徒刑310月,褫奪公權2年,未扣案犯罪所得7萬元沒收。嗣被告陳○○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本(107)613日判決,陳○○改判有期徒刑36月,褫奪公權2年,扣案之物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