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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陳○○、黃○○、郭○○等人對於臺東地區海巡人員行賄以輸入私菸一案,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決有罪、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發稿日期:107年9月19日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專門委員 徐裕明
聯絡電話:07-3235586#2718


緣陳○○與黃○○、郭○○為避免自臺東地區海岸私自輸入香菸遭查獲,損及其等利益,竟於民國104年9月18日之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共同謀議先由在臺東地區經營餐廳之陳○○尋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下簡稱海巡署)在臺東地區負責查緝走私之公務人員,再由其等對該公務人員以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使該公務人員不為查緝。謀議既定,陳○○遂透過時任職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偵查佐之李○○引介,結識時任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下稱東巡局)第八一岸巡大隊司法組組員之金○○。陳○○、黃○○及郭○○均明知金○○係東巡局第八一岸巡大隊司法組組員,負責臺東岸際地區犯罪之偵防事項、查緝走私等犯罪調查事項,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竟由陳○○先於104年9月18日21時許,在其經營位於臺東縣臺東市興安路2段187號之岩灣客棧內,探詢金○○上揭違背職務行為之意願,金○○並未當場明確拒絕,陳○○遂通知黃○○及郭○○2人於同年9月22日晚間,前往上開岩灣客棧餐廳內與金○○商談,席間並由黃○○向金○○表示欲從臺東地區海岸輸入私菸,將以私菸每箱新臺幣(下同)300元至400元、共1000箱、總計30萬元至40萬元之代價,向金○○行求,作為金○○不為查緝之對價。陳○○在場時亦以討論之接續犯意,同此對價向金○○行求,然因金○○未置可否,陳○○、郭○○則另於同年9月22日後之某日,分別在岩灣客棧餐廳內、臺東市中華路某處之全家便利商店與金○○碰面,接續以前開金額行求金○○,作為其不查緝輸入私菸之對價,惟金○○仍未應允。

全案經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後,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偵辦,經該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陳○○、黃○○、郭○○涉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求賄賂罪嫌,因陳○○飾詞狡辯,予以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20萬元,褫奪公權2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5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20萬元,褫奪公權2年。另黃○○、郭○○則因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並各命向國庫支付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