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日期:107年9月19日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專門委員 徐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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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陳○○係臺東市公所僱用之臨時人員,自民國103年3月1日起任職於臺東市殯葬管理所(下稱殯葬所)櫃檯人員,負責受理民眾使用殯葬設施之申請、審核、許可及收取使用規費,並填發設施使用收據予申請人或代辦葬儀社收執,以及製作收入憑證日報表等業務。詎黃陳○○為負擔家庭開銷及個人花費,致入不敷出,竟利用其擔任櫃檯人員,每日收取使用規費之業務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自105年11月17日起至106年5月15日止,接續多次挪用侵占其向申請人或代辦葬儀社收取之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之納骨櫃使用規費,嗣再以其後續收取之納骨櫃使用規費或個人薪資,湊足遲延繳庫之使用規費金額,並製作與實際收款日期不符之日報表、收據聯單,以此方式彌補帳面平衡,再持之向臺東市公所財政課出納人員申報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臺東市公所對殯葬設施規費查核、管理之正確性。嗣臺東市公所財政課於106年5月17日辦理領用收據盤點業務時,始發覺黃陳○○有刻意延遲繳庫及收據異常開立之情形,經清查、核對後,發現截至106年5月18日止,尚有使用規費累計34萬5000元未依規定繳庫,遂要求黃陳○○補繳回該筆款項,因黃陳○○已將上述分次侵占入己之規費,合計20萬元花費殆盡,遂向其胞妹緊急借款20萬元,再加上原本即存放於殯葬所保險櫃內14萬5000元未繳庫之使用規費,於105年5月22日全數解繳臺東市公所公庫。後黃陳○○於翌(23)日上午9時6分,至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自首侵占犯行,始循線查獲上情。
全案經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後,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偵辦,經該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黃陳○○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予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