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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林姓股長涉嫌收賄35萬元一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8年。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發稿日期:107年10月18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專門委員徐裕明
聯絡電話:07-3235586#2718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輔導科(下稱經發局工輔科)用地股林姓股長,於民國102年10月至105年6月間負責督辦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案、興辦事業計畫案及特定地區輔導等相關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豐○公司陳姓負責人於100年7月間起,申請毗連非都市土地以擴展工業案(高雄市梓官區梓義段733、733-1地號),由公○公司陳姓負責人負責輔導豐○公司辦理工廠變更登記,並送件辦理申請。而林姓股長負責督辦上揭申請案,明知「產業創新條例」及「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之對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之計畫應予輔導等規定,林姓股長竟基於對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以職務上協助推動豐○公司上揭申請案之審核進度為由,先後向公○公司陳姓負責人及豐○公司林姓負責人要求應表示一下(意指應給予金錢回饋)等語暗示索賄,豐○公司林姓負責人為求本案得以順利通過審查,避免遭受林姓股長刁難,遂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之犯意,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35萬元予林姓股長。嗣該案之建物使用執照事後經工務局核發,並經經發局完成工廠變更登記核准在案。林姓股長事後並交付現金5萬元予施姓承辦人,並向施姓承辦人稱:「這是豐○要給你的」等語,惟施姓承辦人擔心涉罪,翌日即將現金5萬元交還林姓股長。

案經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林姓股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職務上收受賄賂罪,予以提起公訴,豐○公司林姓負責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對於公務員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則另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業於107年8月27日判決林姓股長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5萬元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