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桃園市政府中壢區公所 公告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中壢區公所為辦理小型藝文活動補助,請符合資格者,自115年1月 1日起115年12月31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桃園市中壢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 31日。
(二) 補助項目: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旅運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布置費及其他項目等經常性支出。
(三) 資格條件:設籍本市中壢區之藝文工作者或本市立案團體、法人。
(四) 審查方式:由本區公所就活動主題及內容辦理綜合審查。
(五) 補助金額上限:2萬元。
(六)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80萬元。
二、 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檢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桃園市中壢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及相關申請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