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役男家庭狀況符合「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者,得於抽籤、確認當年度可畢業後,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之。
(二)所需資格條件:
1.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2.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3.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4.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5.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家屬中僅年滿十八
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三)需準備資料為:
1.役男身分證及印章。
2.全戶戶口名簿。
3.身心障礙證明正本、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4.其他:在學證明、最近1年度全戶所得稅清單、財產歸戶清單、受領家屬郵局存簿影本、離職證明、入監證明、失踨證明…等。
5.若委託申請,則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印章及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