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82年次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常備役、替代役體位、家庭因素、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除了以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服補充兵為12天外),申請服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者,役期為3年。
2.8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出生之役男常備役體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者,國內服勤役期為6個月,國外服勤役期為10個月,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6個月,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常備役體位申請服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6個月。
3.自113年1月1日起,94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經徵兵檢查判定替代役體位者,服一年替代役。
(二)除家庭因素替代役分發至戶籍地外,其他類別替代役入營後於成功嶺受基礎訓練。並於成功嶺內徵選役別,後依各役別撥交至需用機關進行專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