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副工程司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有罪確定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發稿日期:108年4月23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主任秘書 馮成
聯絡電話:02-23141000分機2004

李○○係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下稱水利署三河局)副工程司,自民國103年12月29日起至104年12月28日止,派兼大安溪疏濬工程採購案之主辦,明知公務車輛不得私用及使用公務車輛之規定,竟利用主辦採購案職務上得使用公務車輛之機會,佯以公務出差為由,卻駕駛公務車輛至外縣市旅遊,嗣再虛偽填載使用紀錄,使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按水利署三河局與租車公司簽訂之租賃契約結算作為公務使用之租賃車輛金額,因而詐得使用該車之利益即租車金新臺幣(下同)1,414.8元及油料費用1,188元,共計2,602.8元。另李○○基於上述意圖及職務機會,以不實之日期、事由等事項申請出差,每次申請400元之出差費及交通費248元,使不知情之審核人員先後陷於錯誤,誤認李○○確有實際至出差地點執行疏濬公務,共核撥2,248元出差費予李○○,致生損害於水利署三河局差旅費核發之正確性。

全案經本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依刑法第134、339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得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財物罪判決李○○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後經李○○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