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工程司張○○、約僱人員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起訴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發稿日期:108年5月8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主任秘書馮成
聯絡電話:02-23141000分機2004

張○○係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下稱水利署三河局)工務課正工程司,負責中央管排水治理相關業務,並派兼河川堤防防災減災工程,明知其自民國104年11月2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間之部分出差日期,未實際前往出差地點執行堤防防災減災工程公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該職務上得申請差旅費之機會,依上開嗣後未實際出差之日期、事由,分別申請出差雜費新臺幣(下同)400元及交通費272元,使不知情之審核人員先後陷於錯誤,誤認張○○確有依所申請之日期、事由實際至出差地點執行防災減災之公務,計22次,共核撥1萬4,584元出差旅費予張○○;又明知自105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6日止,亦有申請出差日期卻未實際前往出差地點執行堤防防災減災工程公務,仍以相同手法,每次申請出差雜費400元及交通費236元,計27次,共計1萬6,936元,惟此部分因遭檢舉詐領出差旅費,遂自行撤回申請而未遂。

另楊○○係三河局管理課約僱人員,負責河川種植案件受理、許可及廢止等業務,明知其自105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6日間之部分出差日期,未實際前往出差地點執行河川公地勘查公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該職務上得申請差旅費之機會,依上開嗣後未實際出差之日期、事由,分別申請出差雜費400元及交通費254、268或220元不等之出差旅費,使不知情之審核人員先後陷於錯誤,誤認楊○○確有依所申請之日期、事由實際至出差地點執行河川公地勘查之公務,計6次,共計3,936元,惟因遭檢舉詐領出差旅費,遂自行撤回申請而未遂。

全案經本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偵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張○○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張○○及楊○○分別違反同條第2項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嫌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