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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嘉義市導明里里長劉○○訛詐民眾可安排買官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3年6月。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發稿日期:108年6月14 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廉政署
聯絡人:主任秘書馮成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劉○○係嘉義市導明里里長,因職務關係與嘉義市政府機關聯繫頻繁,從而得知機關內某員欲替其子女在嘉義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內謀求任職之機會,劉○○認有機可趁,明知嘉義市西區戶政事務所並無工友出缺,亦無法透過嘉義市政府掌管人事業務權限官員協助,使受請託之人得以被任用而服務於嘉義市政府所屬機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5年5月間向某員佯稱其與嘉義市政府市長室負責處理人事業務高層熟識,有管道可安排某員子女謀得工友一職,惟必須支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作為打點高層官員之代價,致使某員陷於錯誤後,2次各交付10萬元予劉○○,以此方式共詐得20萬元。

嗣因劉○○遲未依約安排上開人事,某員始查悉受騙。全案經本署調查後,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犯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處劉○○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