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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吳○○等人涉嫌竊取電能等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發 稿 日 期:109年4月27日
發 稿 單 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 :主任秘書馮成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2004

吳○○等人於103年至106年間,為節省自身電費支出,並知悉莊○○等業者所經營之事業均屬耗電甚鉅之營業場所,有減少電費支出之需求,吳○○等人以個人名義分別與莊○○等業者約定,由吳○○等人為其等竊取電能,莊○○等業者則按各期所減省電費之一定比例或約定固定比例對價,作為吳○○等人之犯罪報酬,合計莊○○等業者因而減少電費支出所獲得之利益逾數千萬元,吳○○等人所得犯罪報酬則逾千萬元。

本案由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駐署檢察官指揮,經本署偕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共同偵辦,復經完備相關調查作為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吳○○等人係犯刑法第323條、(修正前)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分別處以吳○○等人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4年6月、2年10月等及沒收吳○○等人犯罪所用工具及犯罪所得報酬,廠商部分除均判決有罪外,另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規追償相關竊電業者之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