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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前空軍第六混合聯隊周姓補給士等人涉嫌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等罪嫌,業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發 稿 日 期:109年4月28日
發 稿 單 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 :主任秘書馮成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2004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派駐檢察官范家振偵辦前空軍第六混合聯隊基地勤務大隊設施中隊(下稱第六基勤大隊設施中隊)周姓補給士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檢廉調查發現,周姓補給士於民國105年至107年間擔任第六基勤大隊設施中隊上士補給士,承辦大賣場採購、小額採購等補給業務,因而與鑫○企業行業務聯繫窗口楊姓員工熟識。鑫○企業行對於國軍各部隊採購商品須退、換貨的情形,採AB單登帳方式,A單即退貨,B單即換貨且不重新開立發票,退、換貨如有價差,則計入各部隊結餘款(按:鑫○企業行稱為「icash」,意指具有儲值功能),可供各部隊購買其他軍用商品。詎周姓補給士及楊姓員工明知上述登帳方式,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共謀以「低價空用大賣場商品取代高價通用大賣場商品出貨」、「訂購油料類商品但實際未出貨或出貨驗收後再全部退貨」及「小額採購浮報價格或數量」等3種手法,虛增第六基勤大隊設施中隊於鑫○企業行帳目上之結餘款,用以換購渠等私人所需商品。

本案於108年12月10日、25日由南調組執行2波搜索、經范家振檢察官聲請羈押周姓補給士獲准,並陸續約詢相關被告及證人計33人次,涉案被告周姓補給士等4人均坦承犯行,且已全數繳回不法所得計新臺幣37萬餘元。檢察官認定周姓補給士除涉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文署押罪嫌、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外,另與鑫○企業行楊姓員工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罪嫌、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實填載會計憑證罪嫌,均提起公訴。而鑫○企業行及其關係企業之葉姓、羅姓負責人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實填載會計憑證罪嫌部分,則另為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