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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國營事業考試槍手代考集團,查獲考生槍手達43人,犯罪金額超過5,000萬元,刻正持續擴大偵辦中。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發 稿 日 期:109年6月 9 日
發 稿 單 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主任秘書馮成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2004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派駐檢察官范家振、蔡杰承偵辦黃○○、陳○○、陳○○、吳○○、簡○○、黃○○等人從事國營事業考試舞弊,涉嫌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接獲經濟部政風處通報,有代考舞弊集團計畫於民國109年1月18、19日舉辦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僱用人員甄試」時安插「槍手」替實際報名之考生代考,意圖操弄影響考試結果之正確性。案經廉政官著手調查後發現情資可信,遂立即報請高雄地檢署派駐本署檢察官范家振指揮,組成專案小組多方蒐證,並於109年1月18日考試當天執行第1波搜索,先於主嫌黃○○住處搜獲大量變造證件之工具及眾多考生、槍手之證件,南調組並同步派出二十多位廉政官同步在高雄考場(高雄市海青工商)、台北考場(台北市南港高工)於現場監控異常可疑情況,經確認槍手前往代考事實,於筆試結束後同步帶回多名槍手繼續深入調查,循線再發現另名舞弊集團首腦陳○○亦涉入其中。

檢廉追查發現,該集團主嫌黃○○(65年次)、陳○○(72年次)自107年開始,積極在家教網上,以高額價碼勸誘具有高學歷,理工名校出身的高材生老師直接當槍手代替學生前往應試。部分考生由黃○○負責變造應考所需證件,其他考生則依黃○○及陳○○指示,先以遺失為由向健保署申請換領健保卡,再以槍手之照片作為新領健保卡之人頭像,供槍手攜往考場應付查驗。黃○○、陳○○並向有代考需求之考生依其想考取之國營單位,定出不同價碼,收取100至120萬元不等之高額費用,作為渠等成功媒合代考犯行之酬勞;因需求代考考生較多時,黃○○、陳○○另尋求以陳○○、簡○○等為首之「槍手集團」協助支援槍手,並提供相當之酬勞以為擔任槍手之對價。

本案於109年1月18日由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執行第1波搜索後,經范家振檢察官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主嫌黃○○、陳○○獲准,再依據搜扣資料往回擴大清查,陸續於2月3日、2月11日、2月19日、2月20日、2月24日及2月26日多次執行搜索,累積共發動七波搜索,已找出多名槍手、代考成功已進入國營事業任職之考生,所涉單位包含中油、台糖、中華電信、台灣菸酒、中鋼,台電等公司及警專考試。檢察官及廉政官陸續約詢相關被告及證人計57人次,涉案考生、槍手均坦承犯行,合計交保43人,目前清查帳冊所收取之犯罪所得即高達5,358萬元以上,專案小組仍持續清查有無其他考生以同一手法順利進入各國營事業,將擴大偵辦。

范家振,蔡杰承檢察官認定黃○○、陳○○、陳○○、吳○○、簡○○、黃○○與眾多考生及槍手共犯戶籍法第75條第3項之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戶籍法第75條第1、2項變造國民身分證、刑法第212條變造特種文書、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同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得利、第339之4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得利未遂等罪嫌,對其6人均提起公訴;而涉案考生、家屬及槍手等46人部分,則另為緩起訴處分。

有關國營事業招考遭到代考集團以高學歷槍手冒名考試,涉及國營事業人事進用之公平性。且本次查獲考試均屬理工技術員工項目,倘招考之技術人員因專業素養不足以操作及維護煉製事業等機械恐有影響公共安全,法務部廉政署已責成經濟部政風處、財政部政風處配合各國營事業就考招程序通盤檢討改進,務必儘速改善,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