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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農曆春節期請同仁依「公務員廉 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請同仁於112年度農曆春節期間,倘遇有「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