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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法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修正草案於107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
讀通過,並於107年6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總統令公布。
二、本法修正草案於107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7年6月13日華總
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總統令公布,依本法第23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
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