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中壢區公所性別歧視及性騷擾申訴之管道流程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本所性別歧視及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3)4271801分機4213
連絡人:人事室-王小姐
傳真:(03)4264020
電子信箱:10032337@mail.tycg.gov.tw
本公所各課室知有性別歧視及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
施;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本公所受理性別歧視及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
人員協調處理。

-----------------------------------------------------------------------------------------

本公所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公所人事室提起;其他發生於本公所場域之性別歧視及性騷擾事件,受害人得向本公所提出申訴。
(二)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三)申訴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十四日內以書面補正: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機關或就學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2、有法定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4、申訴之年、月、日。
(四)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審議期間欲撤回申訴者,應由申訴人以書面為之,於送達本會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訴。
(五)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經通知補正,仍未於十四日內補正。
2、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另涉及職場性別歧視及性騷擾案件之申覆程序已完成者亦同。
3、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五、本公所為處理性別歧視及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得組成性別歧視及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至少五人以上,且以奇數為宜,遇有申訴案件時簽請區長指派之,並請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任期至當次申訴案結案日止:
(一)前款委員會人數,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調查小組任期為二年,均為無給職,因故出缺,由原單位指派合適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二)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