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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中壢區公所補助辦理小型體育活動申請表
發布單位:民政課
發布日期:110-01-12
提供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詳細內容:桃園市政府各區公所補助辦理區級體育活動計畫
一、依據:
(一)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權限委託辦法。
(二)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
(三)桃園市政府補助辦理體育活動要點。
二、補助對象:本市各區體育會及依法核准立案以本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民間團體。
三、補助範圍:以辦理區級體育活動並與體育運動相關項目為限。
四、補助項目:參照「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補助基準表」辦理。
五、補助原則:
(一)申請補助,應依活動性質、規模、日數、參加人數、組(隊)數、收費狀況及成果效益等情形補助。
(二)同一活動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不得再予核發補助,但有特殊原因,並經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六、補助額度:每一區級各項體育活動至多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七、補助限制:運用本補助經費執行計畫者,一年僅限申請二次。
八、申請補助審查作業:
(一)申請區級體育活動: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函文檢附立案證書、申請書、競賽規程或實施計畫、經費預算等文件送區公所辦理。
(二)申請文件不符前款規定,區公所應通知限期補正;如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不予補助。
(三)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之款項。
九、核銷作業:受補助團體應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且於活動前十四日將活動日程表函送區公所備查;並應於活動結束後十五日內,檢具原公文影本、活動成果、原始憑證及領據,函送區公所辦理核銷。
十、不受理補助申請情形:
(一)接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未依核定計畫辦理或成果效益不佳者,區公所得不再受理其申請補助案;未依規定核銷者,在前案未核銷前,不再受理其申請案件。
(二)年度經費預算已不足支應。
十一、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區公所年度預算-補助民間團體辦理體育活動相關經費-區政業務區政工作-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費項下支應,用罄即止。
十二、督導及考核:區公所應不定期派員查核補助案辦理情形,本府亦應不定期查訪區公所及受補助團體辦理情形,並詳實記錄作為下次申請補助之參考。
十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活動經費來源、結餘款等未盡事宜,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
(二)本計畫自105年1月1日實施。
(三)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桃園市政府各區公所補助辦理區級體育活動計畫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修正
一、依據:
(一)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權限委託辦法。
(二)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
(三)桃園市政府補助辦理體育活動要點。
二、補助對象:本市各區體育會及依法核准立案以本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民間團體。
三、補助範圍:以辦理區級體育活動並與體育運動相關項目為限。
四、補助項目:參照「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補助基準表」辦理。
五、補助原則:
(一)申請補助,應依活動性質、規模、日數、參加人數、組(隊)數、收費狀況及成果效益等情形補助。
(二)同一活動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不得再予核發補助,但有特殊原因,並經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六、補助額度:每一區級各項體育活動至多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七、補助限制:運用本補助經費執行計畫者,一年僅限申請二次。
八、申請補助審查作業:
(一)申請區級體育活動: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函文檢附立案證書、申請書、競賽規程或實施計畫、經費預算等文件送區公所辦理。
(二)申請文件不符前款規定,區公所應通知限期補正;如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不予補助。
(三)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之款項。
九、核銷作業:受補助團體應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且於活動前十四日將活動日程表函送區公所備查;並應於活動結束後十五日內,檢具原公文影本、活動成果、原始憑證及領據,函送區公所辦理核銷。
十、不受理補助申請情形:
(一)接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未依核定計畫辦理或成果效益不佳者,區公所得不再受理其申請補助案;未依規定核銷者,在前案未核銷前,不再受理其申請案件。
(二)年度經費預算已不足支應。
十一、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區公所年度預算-補助民間團體辦理體育活動相關經費-區政業務區政工作-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費項下支應,用罄即止。
十二、督導及考核:區公所應不定期派員查核補助案辦理情形,本府亦應不定期查訪區公所及受補助團體辦理情形,並詳實記錄作為下次申請補助之參考。
十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活動經費來源、結餘款等未盡事宜,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
(二)本計畫自105年1月1日實施。
(三)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