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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修正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一案,業奉總統110年1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491號令公布

  • 發布單位:民政課
  • 發布日期:110-02-20
  • 提供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 詳細內容:
    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修正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一案,業奉總統110年1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491號令公布
    民防法修正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二、 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
    三、 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
    四、 前三款編組以外之成年國民,未滿七十歲者,依其生活區域、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523號(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