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加速解決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除協議以金錢補償終止租約外,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耕地移轉方式終止租約,得分割耕地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並不受耕地分割每人最小面積(0.25公頃)之限制。
2. 申請要件
※分割之土地須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定義之「耕地」
※分割後之土地宗數不得超過租佃雙方之人數
※分割後耕地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原則)、分割後部分耕地得維持共有(例外)
3. 相關規定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
※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12點
※內政部90年5月1日台內地字第9072827號函(耕地分割處理程序)
※內政部102年10月2日台內地字第1020305236號函(分割後部分耕地得維持共有)
※內政部98年1月15日台內地字第0970209427號令(不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
4. 辦理流程、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辦理機關係以本公所管理租約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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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各機關電話聯絡資訊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農經課03-427-1801分機2206
◎桃園市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03-451-5111土地增值稅分機203、205~208、213、215~217
◎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03-491-7647 (請逕洽該案件測量課、登記課承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