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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屏東縣麟洛鄉現任鄉長蔡○○、前任鄉長李○○,涉嫌職務上受賄達710萬元一案,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發稿日期:107629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副組長 張堯星

聯絡電話:07-3235586#2702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下稱南調組)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下稱調查局航高站)、屏東憲兵隊,共同偵辦屏東縣麟洛鄉公所人員辦理道路環境改善等相關工程採購弊案,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該鄉前後任鄉長李○○、蔡○○及相關承包商業主黃○○、洪○○、王○○、黃○○等4人,另就其餘涉案之鄉公所、廠商等相關人員共7人為緩起訴處分。

經查,李○○、蔡○○於先後擔任麟洛鄉鄉長、秘書期間,就麟洛鄉102年底至1059月間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1千餘萬元至3千萬餘元不等之8項道路類工程採購案,收受黃○○等相關承包商業主得標工程款5%15%之賄款,2人合計收受710萬元。檢察官就李○○、蔡○○2位前後任鄉長及黃○○等相關承包商業主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第11條第4項、第2項非公務員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等罪嫌提起公訴。另就其餘涉案之鄉公所、廠商等相關人員則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借牌投標、刑法第132條洩密等罪為緩起訴處分,並附加要求捐款予公庫合計92萬元處分金之緩起訴條件。檢察官並認李○○、蔡○○犯後均已坦承犯行,且已繳回部分犯罪所得合計377萬元,建請法院考量其2人審理中之態度,且如於繳納剩餘犯罪所得後,予以從輕量刑。

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指揮本署南調組、調查局航高站、屏東憲兵隊,針對上開犯嫌公司、住家及鄉公所共計搜索7次(36個處所)、詢問相關犯嫌及證人(計212人次)及聲請羈押犯嫌8名,案件於發動首波搜索詢問時,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南調組駐署檢察官計14位檢察官共同協同參與,隨後由主任檢察官陳怡利、檢察官李仲仁、南調組駐署檢察官魏豪勇、陳永盛接力密集協同偵辦,並結合本署廉政官、調查局航高站、屏東憲兵隊等,充分展現團隊合作、審慎穩妥之辦案精神,而偵結起訴貪瀆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