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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高雄市鳳山區鎮○里里長楊○○,涉嫌偽造文書及詐欺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發稿日期:107629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副組長 張堯星

聯絡電話:07-3235586#2702

高雄市鳳○區公所(下稱鳳○區公所)於104 年間辦理「鳳○區104 年鄰長文康暨講習會活動」、105 年間辦理「鳳○區南○、一○、武○、鎮○、福○等里105 年鄰長文康暨講習會活動」,里長楊○○明知參加資格限里、鄰長身分,倘鄰長不克參加僅得由代理之眷屬或家屬代理參加,非上述人員均不得參加,仍於104年間為使趙姓、謝姓、張姓友人等3 人,及105年間為使鄭姓、黃姓、林姓、劉姓、謝姓及張姓友人等6 人獲得免費旅遊之不法利益,竟基於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在不知情且無意參加之鄰長未事先授權之情形下,擅自在渠等同意書上分別填寫同意由上開楊○○之友人代理參加,並填列渠等間之不實親屬關係資料,再將上開內容不實之同意書交予鳳○區公所承辦人形式審查而陷於錯誤,足生損害於鳳○區公所辦理本件活動相關人員參與及經費核銷之正確性,因而使未符合參加活動資格之楊○○之友人獲得旅遊、食宿、活動之不法利益共計新臺幣17,940元。

被告楊○○所為,係犯刑法第134 條、第339 條第2 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詐欺得利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考量被告楊○○坦承犯行,並已全數繳回不符資格者參加文康活動款項之不法利益,且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具有悔意,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以勵被告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