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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內容重點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發布日期:112-12-13
  • 截止日期:113-11-30
  • 提供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 詳細內容:

    113 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內容重點

    一、 辦理對象之認定基準:

    1. 申報轉()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以8392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10年中任何1年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有案;或於8385年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為對象,符合兩個期作基期年資格田區,得申報2次;僅單一期作符合者,得申報1次。申報契作硬質玉米、契作青割玉米、契作牧草及契作高粱,以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或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台灣糖業公司土地除外)為對象,不受基期年資格限制。申報繳交公糧另依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辦理。
    2.  申領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以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或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之土地為對象,不受基期年資格限制。
    3. 申報雲林高鐵沿線特區推動農田轉旱作專案措施,以新虎尾溪以南(虎尾鎮、土庫鎮、元長鄉及北港鎮)高鐵沿線左右1.5公里內之農地為推動區域。

    二、 受理申報、補申報期間及地點:全國統一申報期間自本(113)年12日至22日止,申請人得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並請優先考量同時申報全年2次耕作措施。選定申報地且已申報者,本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未同時申報2次者,得依申報地縣市政府公告補申報期,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各縣市補申報期說明如下:

    1. 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高雄市、屏東縣及金門縣61日至630
    2. 南投縣614日至712
    3. 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及臺南市615日至715
    4. 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及澎湖縣71日至731

    另申報公糧農友第1期作可於315日至331日,第2期作可於815日至831日(截止日倘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就實際種植稻作類型(稉、秈、糯)辦理變更。

    三、 申報原則:

    1. (同一田區全年以申報2次耕作措施為上限,可參考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推薦「在地農友耕作模式」,或依本計畫規定原則,自行規劃耕作期程申報。耕作措施應包含「耕作期間」及「耕作項目」,耕作期間起始日應為本年度各月1日、11日、16日或21日,結束日為本年或翌年各月10日、15日、20日或最後一日,且須為連續4個月以上(例:3/1-6/30),不同耕作措施之耕作期間不得重疊,除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每年限申報1次且不得跨年度外,其餘措施之耕作期間得跨年度(例:9/16-翌年4/15);耕作項目包含繳交公糧、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
    2. 申報繳交公糧稻穀措施之農地,應敘明繳穀期別,且前一年度同期作未有虛報公糧種稻之面積,耕作期間不得跨年度,耕作期間結束日不得逾繳穀地該期作公糧經收截止期限,並於經收截止期限前完成繳穀事宜。
    3.  與農會契作硬質玉米之耕作期間,不得超過農會規劃之收購截止日。

    四、 雲林高鐵沿線特區推動農田轉旱作專案措施,除契作原料甘蔗、油茶及短期經濟林外,僅限辦理第1次耕作措施(期作),且申報耕作措施起始日應於51日以前,且結束日應於531日以後,始核發節水獎勵。

    五、 符合兩個期作基期年資格田區,實施「稻作四選三」政策,於前3個期作之申報項目中,至少需有1次辦理轉(契)作、自行復耕水稻以外作物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當期作(第4個期作)始得申報繳交公糧或領取大專業農種稻補貼;惟申報時已取得有機、友善耕作或產銷履歷水稻驗證之農地,則不受限制。

    因應農田水利署「水資源競用區大區輪作」措施113年暫停實施,針對原111年輪值灌區農地,專案放寬申報繳交113年第1期作公糧稻穀,得不受稻作四選三限制;惟自113年第2期作起,仍應符合稻作四選三規定,始得申報繳交公糧。

    六、 申請人(承租公有地、三七五租約等依規定須自任耕作者,限由承租人)請配合提出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但直轄市、縣()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轄內鄉鎮公所進行網路查詢者或「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與地政資料碰檔註記相符時,得免予檢附)、有效期限租約、代耕證明、耕作協議書、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口頭約定切結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供查核或建立農戶資料檔;另申請人應提供本人帳戶資料以利獎勵金核撥或公糧稻穀款撥付。

    七、 申報契作大豆(黃豆、黑豆)者,以種植農糧署公告現行國產食用大豆推廣品種為限,並應於契作合約書註明大豆品種名稱,供受理單位於申報作業時登錄;後續經相關單位查核農地所種大豆非國產食用大豆推廣品種、混充種植,或拒絕配合查核檢測作業者,將依「勘查不合格」規定處理,不予獎勵。

    八、 同一土地有重複申請情形或耕作經營權爭議案件,由受理單位依本計畫執行作業規範規定,通知重複申請之全體申請人、當事人限期釐清爭議,至遲應於當期作結束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者視同不合格案件,均不予獎勵。

    九、 申請人應就實際耕作期間、耕作項目及面積核實申報,實際種植情形與申報內容不符時,應於原申報之耕作期間開始前更正,且變更後耕作期間之起始日須晚於變更日;耕作期間開始後,不受理變更申報。

    十、 申報轉()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或自行復耕種植登記之田區,如經勘查或抽查為申報不符者,其違規面積當次不核予獎勵,並取消次年1次及同耕作期間申報轉()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領取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資格;惟違規面積次年得辦理復耕保留登記,並據以認定復耕面積,但不核予任何獎勵金。

    十一、 大專業農全部擴大承租農地於同一次耕作措施之不合格比率(以筆數計,包含申報不符、勘查不合格)超過()10%,且於2(4次耕作措施)內累計達2次者,移出本政策輔導對象,且自下半年(或年度)起算3年內,不予納入。

    十二、 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給付條件及相關注意事項

    (給付條件:1.申報生產環境維護措施須於前一年度或本年度生產環境維護耕作期間前,申報復耕並經勘()查核定有案,始得受理;2.承租公有地不得申辦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僅得辦理自行休耕,但不核予獎勵金;3.每人申報自有農地之生產環境維護面積,全年合計上限為3公頃。生產環境維護期間不得再種植綠肥(或景觀)以外作物及從事經濟活動或事業之生產。種植綠肥或景觀作物,田區應有綠肥或景觀作物種植事實;另景觀專區內景觀作物成活率應占申報農地面積50%以上。

    (農民種植綠肥作物應做好田間管理工作,並適期辦理翻埋作業,且不得以除草劑處理。雲林縣(麥寮、台西、四湖、口湖及水林除外)、嘉義縣(布袋、東石、六腳(台十九線以西)除外)、嘉義市、臺南市等四縣市,生產環境維護耕作期間結束日晚於630日者,不得種植田菁綠肥;惟因特殊地理環境因素(如:低窪、易淹水地),且於本年度生產環境維護耕作期間前復耕有案,得不受前揭限制;對於彰化縣、雲林縣及嘉義縣及臺南市,生產環境維護耕作期間結束日晚於630日,且符合種植田菁綠肥條件者,應於1015日前完成田菁綠肥翻埋作業,其餘縣市於生產環境維護耕作期間結束前一週完成田菁綠肥翻埋作業。未能於上述期限內完成田菁綠肥翻埋者,視同不合格,不核予給付。未善盡田間管理之責,導致發生蟲害又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翻埋,除視同不合格,不核予給付,並取消次年全年申辦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之資格。

    (申報種植綠肥及景觀作物種類,請依本計畫農地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規定;另景觀作物用途僅以觀賞為限,不得作為採收販售使用,且不予列入本計畫復耕作物品項。

    十三、 農友如有疑問,請撥免費諮詢專線或向當地農糧署各區分署、直轄市、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農會洽詢,免費諮詢專線:0800-015158農糧署各區分署電話:北區分署03-3322150、中區分署04-8321911、南區分署06-2372161、東區分署03-8523191;相關資料刊載於農糧署網站綠色環境給付專區http://www.afa.gov.tw

    ◎「農業經營有賺有賠,投資一定有風險,種植前請詳閱計畫說明書」;另本中程計畫為111年~114年計4年,執行期間將滾動檢討調整相關輔導措施,請將本計畫獎勵金預為納入經營規劃、變動風險之考量,並審慎衡酌考量簽訂租期等相關事宜,俾達政策扶植農友穩健經營,引導朝向提升品質、品牌化經營,以增加農產品銷售收益為農家收入主要來源,提高產業競爭力。

    ◎為維護空氣品質,請勿燃燒稻草或其他作物殘株等農業廢棄物。同一田區經環保單位查獲或農政單位判釋有露天燃燒稻草情事,累積書面通知達兩次者,自第2次通知送達日起一年內,暫停1次申報繳交公糧、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等措施及領取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資格。

    農業部農糧署 編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