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災害救助事件,於事件發生3日內,由市府主動派員訪視調查及辦理救助,或申請人於事件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各執行機關受理後,應於1週完成訪視調查,並辦理補助。 2.死亡救助、醫療補助及生活扶助事件,申請人於事件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