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者設籍本市具原住民身分因罹患嚴重傷病、住院三天以上,並經訪視調查,必須一個月以上治療、療養、化療或復健,或取得重大傷病證明者為限,可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為事故者)。 符合醫療補助者: (1)醫療(自費)費用低於3,000元者,為一般家庭尚可負擔者,不予核發。 (2)核發金額以醫療收據(自費)千位數為準,百位數以下無條件捨去。 (3)負擔家計者,最高核發2萬元。 (4)非負擔家計者,最高核發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