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攜帶本人一吋彩色相片(6個月內)一式三張、本人及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桃園市各區公所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並填寫相關資料,俟各區公所蓋妥章,申請人再至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鑑定完成後,醫院會將資料送至桃園市衛生局審核,完成後由桃園市社會局製作及核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