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項建購、修繕住宅補助,以自用住宅且無其它住宅為限。 2.依本要點規定領取補助費者,二年內不得將該房屋轉賣、讓渡或出租。如有違反,或經查明確無居住事實或其資格不符,應追繳該項補助款。 3.年度經費不足或申請案件已逾市府原核定目標數量時,採錄案辦理,於次一年度優先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