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城鄉建設-桃園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應檢附哪些資料?

  • 發布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二)土地登記謄本。(三個月內正本)
(三)地藉圖謄本。(三個月內正本)
(四)戶籍證明。(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須三個月內正本)
(五)門牌證明或建築物稅籍證明。
(六)建築物正面照片。
(七)申請之建築物面積150平方公尺,且樓高3層樓以下,建築完成日期達20年以上已存在證明文件。
(八)申請人、受委託人身分證正面、反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