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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作產銷設施容許使用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請檢附下列資料1式3份,於農經課開單繳納規費後,至總收文掛件,相關表單如附件。

檢附資料:1.使用申請書
2.使用計畫書
 3.使用切結書
 4.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最近1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6.設施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
7.土地為持分者需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農舍使用執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