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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一、本申請書應填寫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代理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五)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該土地之都市計畫沿革(確認是否為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