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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通報系統(線上通報-責任通報單位使用)

  • 發布單位:社會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依據自殺防治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 供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學校人員、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矯正機關人員、村(里)長、村(里)幹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 時,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