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日期:107年5月3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副組長徐慶全
聯絡電話:049-2370586#2502
緣李○○係苗栗縣議會議員,分別於102年10至12月間,持業務登載不實之收據向民主進步黨申請該年度全年每月新臺幣5,000元補助;102年9月9日、12月11日及12月25日未出席苗栗縣議會議程,卻於簽到簿上簽到,利用此職務上之機會詐取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共計3,675元;103年3月間,與福全旅行社負責人鄭○慧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出國考察之機票費用差額3,400元未遂。王○○為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辦理公關業務之警員,自102年11月起至103年4月止,按月將應保密之通霄分局「各組支援外勤巡邏勤務計畫表」交付李○○,前後共計6次。
案經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李○○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及1年6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3年;王○○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嗣被告等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本(107)年3月12日判決,有關李○○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3年;王○○部分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