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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苗栗縣議員李○○利用職務上詐取財物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有罪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發稿日期:10753

發稿單位: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副組長徐慶全

聯絡電話:049-2370586#2502

緣李○○係苗栗縣議會議員,分別於1021012月間,持業務登載不實之收據向民主進步黨申請該年度全年每月新臺幣5,000元補助;10299日、1211日及1225日未出席苗栗縣議會議程,卻於簽到簿上簽到,利用此職務上之機會詐取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共計3,675元;1033月間,與福全旅行社負責人鄭○慧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出國考察之機票費用差額3,400元未遂。王○○為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辦理公關業務之警員,自10211月起至1034月止,按月將應保密之通霄分局「各組支援外勤巡邏勤務計畫表」交付李○○,前後共計6次。

案經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李○○應執行有期徒刑76月及16(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3年;王○○應執行有期徒刑10(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嗣被告等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本(107)312日判決,有關李○○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3年;王○○部分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