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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台電公司興達發電廠工程師吳○○等人涉嫌違背職務期約收賄91萬5,000元,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發稿日期:108年6月18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主任秘書馮成
聯絡電話:02-2314-1000分機2004

被告吳○○自民國104年至107年間擔任台電公司興達發電廠燃料專員,負責興達電廠內柴油之輸、儲、轉運管理及與廠商協調配合業務。因各火力發電廠之柴油皆由通霄發電廠移撥,台電公司遂發包「2018高級柴油轉運興達發電廠工作」採購案,由永○○公司得標並依約以油罐車從通霄電廠運油至興達電廠油槽洩油,吳○○利用監督廠商過磅、洩油等履約管理之職權,與永○○公司實際負責人曾○○先行期約放任廠商暗倉洩水偷油不予舉報而收受10萬元後,再協議以手寫偽造過磅單方式,包庇廠商直接將台電公司柴油載離興達電廠,而換取每個月收受20萬元之賄款,曾○○共計行賄91萬5000元,吳○○共涉嫌期約20萬元、收受70萬,永○○公司因此侵占之台電柴油數量為261.533公秉,總計價值達555萬8094元。

全案經本署調查後,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偵辦,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108年4月17日,以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收受賄賂、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嫌,曾○○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違背職務行賄罪,刑法第336第2項業務侵占罪、同法第216、215條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等罪嫌,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