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 稿 日 期:108年12月11日
發 稿 單 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 :主任秘書馮成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2004
胡○○自民國105年6月間起訖同年10月間,負責臺東縣延平鄉公所核銷款項、開立支票等出納業務,詎胡○○明知其請領之補助費、活動費應如數轉發受補助之鄉民或團體,竟基於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辦理延平鄉「議員建議補助-105年射耳祭活動(桃源村、鸞山村、紅葉村、永康村)」等活動款項核銷開立公庫支票之機會,未經王○○等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偽簽王○○等人之署名,兌領支票款項,以此方式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支票,復持前開偽造收款人署押之支票至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向該農會之不知情承辦人提示上開支票而行使之,胡○○以此方式共詐得新臺幣43萬5,886元,並將該款項挪作私用。
全案經本署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偵結起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審認胡○○主動向本署自首犯行並願接受審判,且於自首前及偵查中已將侵占款項全數返還,而予減輕其刑,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之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