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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監察院「公法人與利衝法的距離」法令宣導影片相關資訊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一、按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及該等職務之人,自107年12月13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簡稱利衝法)修正施行起,納入利衝法規範之公職人員而有該法之適用;此外,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補助、交易、人事、總務、法務、營繕、場地租借等)之專責人員,於業務處理過程中,亦須配合注意利益衝突迴避、補助交易限制等相關規定。
二、監察院已於110年9月至10月間,特別為公法人舉辦利衝法視訊宣導,並將宣導影片上傳至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請相關業務同仁踴躍點閱。